在判决书还没下达时,1月29日,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她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张翠云当天被释放。因张翠云坚决不离开看守所,最后被抬出看守所。
这时,她在看守所已经住了288天,也绝食了288天。
回到家后,李克梅发现母亲的体重只有70多斤,“进看守所时有120多斤”。最麻烦的是,张翠云因长期绝食,已完全无法食用正常的食物了。
在朋友帮助下,李克梅只能购买营养液,每天让母亲服用。
张翠云身体稍微好转后,开始去城阳区人民法院讨说法,“我就想知道,他们为什么取保候审我?”该院人士告诉记者,“是看在她年龄偏大、身体虚弱的份儿上。”
可张翠云并不买账。
于是,从今年3月初,她就住在法院大门口的台阶上至今。法院方面觉得,该案在审判程序上不存在任何问题,张翠云不该住在他们办公楼前。
2016年9月12日,城阳区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判决:被告人张翠云无罪。
法院认为:“张翠云故意损毁公共财物的事实清楚,但现有证据认定被损毁的物品价值事实不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翠云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接到判决后,张翠云没将帐篷撤离法院,“既然无罪了,我要知道是谁在背后害我。”
另外,她对检方指控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是笔误的说法也不认可,“那是法律文书,怎么可以如此不规范?”
关键证人作伪证被判刑
从法院判决结果来看,张翠云之所以被判无罪,是因为她损毁的摄像头价值无法认定。记者获悉,这个问题之所以在后期出现事实不清,是因为前期有人作了伪证。
需要指出,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犯罪的财物要达到一定价值,该案中,摄像头的价值,决定着法院对张翠云的判决和量刑。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调查发现,作伪证的人名叫于某海,其身份系城阳区润海盛电气自动化安装工程部(简称润海盛安装工程部)的经营者,也系小寨子村村民。
张翠云涉案的6个摄像头,均由于某海承接工程并进行安装。于本人在该案判决书中也以关键证人的身份出现。
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供的证人证言中,于某海的证言交叉在大部分案情中。
蹊跷的是,2015年8月25日,于某海因涉嫌在张翠云案中作伪证,被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