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部门、拿证明”已经让年过半百的吴先生累得够呛。在清单中有一项是要提供妻子父母的死亡证明,这可难倒了吴先生。吴先生的妻子是从外地嫁过来的,吴先生的岳父母也去世了,吴先生为了将证明办下来,奔波几百公里来到岳父母下葬的地方,给墓碑拍了照片,以便给公证处做参考。又来到村委会开办死亡证明,可村委会的办事人员已经换了好几茬了,当年熟悉情况的老人也都不在人世,出于承担责任考虑,村委会没人愿意为吴先生出具证明材料。而在派出所,吴先生得到了一样的答复:由于时间久远,根本就查不到关于吴先生岳父母的档案,证明没法开。
“这一个月跑下来,到现在还没把事情办成。”吴先生苦不堪言,“不就是把老伴的房子换成配偶的名字吗?怎么要这么多证明?”
如今,类似于吴先生这样需要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的市民不在少数。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公证管理处的数据显示,仅2015年全区继承案件办证共29611件。
公证处也不是“有意刁难”
“遗产继承是每个家庭早晚都会遇到的问题。”广西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副处长陈晓云告诉记者,“以前很多家庭没什么财产,即便有财产,产权也不够明晰。但现在,每个家庭多多少少都有一定积蓄,遗产继承就成了每个家庭早晚要面对的问题。”
据陈晓云介绍,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困难在于,有时候公证处要求出具的某些证明文件,继承人难以提供。有许多和吴先生的情况一样的申请人,在开证明这个环节被卡住。
在一个继承公证案件中,根据《继承法》规定,需要界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范围,但由于每一个人生活经历迥异以及人员流动等问题,没有一个统一的部门可以提供直接的证明。因此,即便在一个最简单的继承公证中,公证申请人也至少需要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的遗产证明,如房产证、车辆行驶本和存款证明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对于这些林林总总的证明,公证处不是“有意刁难”,因为公证出具的结论是认定性的,如果依据公证书做出的行政行为错了,公证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其中最难出具的就是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因为被继承人父母往往在数十年前就已经过世,而目前我国对于许多民生档案的保管年限有限,多年之前并无计算机和互联网,纸质资料往往遗散不全,相关资料无法找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