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斌答复他说,“你认为你作伪证了吗,如果没有,干吗要去自首。”
但随后,刘少斌陆续接到其他3名证人家属电话,得知这三人已被刑拘。此时刘少斌才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但他已自身难保。同年8月12日,赵维国和刘少斌在昆明同时被抓。
2011年7月29日,彝良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刘少斌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卷宗显示,曾经在上述民诉案中对原告涛涛作出有利证言的4名证人,被警方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刑拘、审讯后,又作出相反的证言:涛涛民事案件中他们说的所有证词,都是刘少斌教的。
调查组为四人做的笔录,被作为证据,在刘少斌案庭审中出现。
2011年10月31日,昭通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在此期间,涛涛的民事案件被发回重审,由之前的终审胜诉改为败诉。
□再审
调查组取证均为非法证据
刘少斌刑满释放后,先后向省政法委、省高院、检察机关及各级信访等部门递交过申诉材料。
2014年7月24日,昭通市中院下发刑事裁定书: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今年1月14日上午,刘少斌涉嫌妨害作证罪一案在盐津县法院开庭。庭上争议的焦点为调查组采集的证据是否合法,以及涛涛的成伤原因。
刘少斌辩护律师李春光首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时任彝良县委政法委)彭书记接待上访群众的记录”作为证据。在这份接访记录中,彭书记批示:“按相关程序成立调查组,(时任彝良县公安局)张副局长牵头,如调查结论与判决相符按判决处理。如调查结论是办案人员的行为调查不实,要严肃追究办案人员责任,严肃处理,同时请(时任彝良县检察院)仝副检察长协助配合。”
李春光认为,该证据证明了仝副检察长配合公安机关办案,检察院与公安局成立联合调查组的事实,还证实了政法委干预民事纠纷案的事实。
卷宗显示,在专案组成立以后,检察机关人员还直接参加了抓捕、审讯工作,并非法对民事案件证人采取强制措施。
据了解,在刘少斌再审案件开庭以前,盐津县法院曾组织检察人员、被告人及辩护人双方召开庭前会议,对本案证据进行交换,双方在这个环节达成共识:凡是本案以联合调查组名义直接取得的证人证言,均按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认定涛涛为高压电击伤
京华时报记者发现,原一审、二审认定刘少斌构成妨害作证罪的证据,主要由赵维国、杨必高、方仕兵、刘云忠4人的证人证言组成。
在此次庭审上,上述4人之一的刘云忠,出庭再次作证。
刘云忠在法庭上改变了被公安机关抓捕后的说法。发问环节,刘少斌当庭质问刘云忠:“那你为什么在公安调查的时候说受到我的指使作证?我有没有对你进行引诱、威胁或是贿买?”
刘云忠称,如果说实话就要被关。刘少斌接着问:“你被讯问时有没有人打过你?”刘云忠称张副局长动手打过他。目前,当年证人之一的杨必高,在被关一年放出后,仅三个月便去世。证人赵维国在接受采访时称,当时被抓后便被绑了起来,调查组让他改变之前的证言,让他去指认之前证言都是刘少斌教的,开始他一直坚持不承认,为此他被关押了8个月的时间,后来,迫于压力,他按照调查组的意思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