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公司认为,佰利公司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时并没有申请追加苹果公司,产权局就直接追加其为共同被请求人,违反了相应的法律程序。“苹果上海公司在北京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北京知识产权局作为地方机构,没有权利责令我们在全国范围内停止销售涉案产品。”
同时,苹果公司认为,产权局在审理案件中没有给苹果公司的质证等机会,没有组织双方进行充分的辩论,剥夺了其的陈述权利,不符合法律程序。
中复公司则表示,公司进货渠道合法,是在其营业范围内销售手机,该行为没有侵犯任何一方的权利。
2.苹果手机外观是否侵犯专利?
经过对涉案双方的手机进行比对,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虽存在一系列的差别,但其中“home”键设计、侧面按键的形状和布局、扬声器孔和耳机插孔的排列方式等五个区别属于功能性设计,从正面到背面的过度设计的区别属于一般消费者难以注意到的微小差异,故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无显著区别,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而苹果公司表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众多显著区别,被诉决定认定事实错误。产权局认定的5个区别特征并不是功能性设计,产权局并没有对其区别予以考虑。
苹果公司举例,iPhone6和iPhone6 Plus从正面到侧面的弧度两边是对称的,佰利公司的手机100c是不对称的,产权局认为这只是细微差异,但该差异具有显著的视觉效果影响。
同时,苹果公司提出,专利权人在另案诉讼的专利无效复审行政诉讼中的主张有悖于本案的相关意见,故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