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南累计接收商务举报投诉约4700件,受理举报投诉约4200件,办结约3800件,提供社会咨询服务1.6万余人次;全省商务监管执法队伍出勤2.1万人次,检查企业商户约1.3万户次,发现违法违规线索7700多起,立案查处违法违规案件3800多起,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案件58起。举报投诉服务环节涉及行业领域已达44个,监管执法涉及行业领域已达3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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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专项执法百日行动按照《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要求,在《全省汽车销售市场专项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具体指导下进行,通过对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及售后服务商等的规范和监督,维护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要规范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销商是否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是否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2、经销商是否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是否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3、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是否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是否书面向消费者告知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4、供应商、经销商是否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是否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是否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5、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是否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6、供应商、经销商是否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7、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是否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是否予以提醒和说明。
8、供应商、经销商是否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是否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