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晰司法责任和职业保障
健全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两部修订草案在组织设置等内容上,均明确体现了办案责任制的原则。
以法院的审判组织为例,草案规定,法官组成合议庭的,其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责任;独任庭由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则负责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决定重大或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以及其他重大问题。
徐汉明表示,两院组织法适时把司法责任制的改革成果在较高位阶上予以法律化,体现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对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检察权运行机制,保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方面明晰责任,一方面强化保障。两部草案也对法官检察官的履职保护、职业保障等作出了细致规定。“司法人员的职业特点要求司法人员具备高度的专业水平,同时司法人员经常处于处理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需要予以特殊保障。”程雷认为,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保护与单独职务序列及工资、福利、退休、职业荣誉、职业保护等保障制度,是法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作出相关规定十分必要。
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相衔接
正在推进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事关检察院及相关国家机构的职权划分。此次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将现行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修改为“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徐汉明指出,草案这一重大修改既适应了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又坚持了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从而保障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相衔接、适应检察体制与监察体制依法运行的需要,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进一步优化,是法律监督体系和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
“需要明确的是,监察制度改革试点仍在稳步推进,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也要与今后出台的相关法律以及各项改革保持协调一致。因此,这次修订草案只是作出原则性规定,至于检察院行使侦查权的具体情形,还取决于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及监察制度改革情况来综合确定。”程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