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类情形属可能造成欺骗或误解
对于此次印发的《禁限用规则》和《比对规则》,这位负责人介绍,在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工商总局也一直在积极稳妥布置和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先后批复过深圳市、天津市、福建自贸试验区、北京中关村、广西防城港市、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开展企业名称登记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在总结试点地区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今年4月,印发了《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部署全国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年内先向社会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查询、比对、核准、登记服务,同时进一步简化申请审核登记流程,为实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自负其责创造条件。“印发上述两个《规则》,是落实有关改革任务的重要步骤。”该负责人说。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此次《禁限用规则》除了规定“不得使用语句、句群和段落”外,还有诸多禁止性规则和限制性规则。
禁止性规则有11条,包括一般禁止性规则和特殊禁止性规则。其中,一般禁止性规则主要包括: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等等。
那么,何种情况下,“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对此,这位负责人解读称,本条款主要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2款制定。包括3类情形:一是含有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知名烈士和知名模范的姓名的。如“董存瑞”“雷锋”等。二是含有非法组织名称或者反动政治人物、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姓名的。如“法轮功”“汪精卫”“秦桧”等。三是含有宗教组织名称或带有显著宗教色彩的。如“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等。
受驰名商标保护的汉字限制使用
在《禁限用规则》中,限制性规则有15条,包括一般限制规则和特殊限制规则。企业名称“不得使用语句、句群和段落”的规定,正是出现在其中的6条企业字号限用规则中。
除该条外,6条企业字号限用规则中还包括: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内容和文字,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以外国国家(地区)所属辖区、城市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企业名称不得以职业、职位、学位、职称、军衔、警衔等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企业不得使用工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但已经取得该驰名商标持有人授权的除外。
也就是说,那些意图利用驰名商标——这一长期被民间错误理解为“金字招牌”的法律概念,来进行企业字号注册的行为,也将行不通了。(记者余瀛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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