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带一路”为纽带的国际金融公共产品体现出以下几点特点:
第一,它很大程度上是由新兴经济体或发展中国家所主导,这与目前多由发达经济体或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金融公共产品有着明显区别,因此它的运行机制更接新兴经济体或发展中国家的“地气”。
第二,它直接定位于“一带一路”建设,是与之紧密相伴的公共产品,给“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带来收益,推动“一带一路”建设走向深入。
第三,在这种公共产品提供的初期,我国发挥了重要的示范作用和引领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共商、共享、共建和开放的原则下,将会吸引越来越的国家或地区加入到提供行列中,使这种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多元化,这次论坛前夕亚投行成员增加到77个,就是一个例证。
第四,它是对现行国际金融公共产品体系的有益补充,实现优势互补,而不是另起炉灶或取而代之。在这次高峰论坛上,我国财政部同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世界银行集团等多边开发机构合作签署关于加强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相关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第五,它着眼于长期、稳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供给机制,遵循市场规律和国际通行规范,既讲社会效益,也注重经济效益,既追求利益共享,也需要风险分担。
“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国际金融公共产品,为我国金融业发展带来新的契机,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其不同的多样化投融资需求,我国金融业应加快走出去步伐,创新投融资模式,建立健全差异化与综合化相结合的经营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完善金融海外机构网络建设,发挥金融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同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治理能力、经济实力、文化背景等差异较大,再加上一些建设项目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因此我国金融业在走出去时,要时刻注意防控金融风险,避免投出去的钱“打水漂”。这样,既能更好地利用“一带一路”建设壮大发展我国金融业,反过来又能为我国金融业依靠自身实力的增长提供量足质高的金融公共产品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