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赵玉南再以“028号评估报告上的印章经鉴定与海南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他业务材料和工商年检材料上的印章一致,足以证明珠建集团公司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为由,继续向最高法申诉。
2011年9月,最高法决定对赵玉南案进行提审。
2013年7月,最高法认为,赵玉南的辩护人提供了新的证据,且该案原审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未完全排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海口市中院重新审判。
不过,海口市中院重审仍然认为,028号评估报告来源不清, 从形式到内容上都存在着虚假之处, 且不能证明该报告在签订担保协议时已客观存在并交给了投行。
在这一次庭审中,光大银行(即原投行)海口分行向法庭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称,在核实从原投行移交过来的档案资料中,未发现028号报告的原件或复印件,也无法查找到珠建集团公司提供给原投行的报告。
赵玉南则坚称,原投行信贷部相关负责人当时确实签收了028号《评估报告》。而在附随的《百万庄产权抵押资料清单》也明确列有资产评估报告。028号评估报告和担保协议形成的时间、评估总值均吻合一致。“对这样一份直接关系到原投行承担担保风险责任的重要文件,他们不可能不要求提交。”
双方各执一词。最后,海口市中院认为该报告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采用。重审一审认定赵玉南合同诈骗罪成立。
2015年,赵玉海再次向海南省高院提出上诉。这一次,由海南省高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028号评估报告印章真伪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论同样认为,028号评估报告的印章与海南会计师事务所在工商年检材料上的印章及海口市公安局留存样本均为同一印章形成。
“至此,赵玉南方面委托的评估机构及海南省高院委托的评估机构均认为028号评估报告为真,仅海南省检察院出具的11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认定其为假。”于道哲称,11号《文件检验鉴定书》作为被采信的重要证据并非没有瑕疵,该份鉴定书的鉴定人只有两人,且鉴定人始终没有出庭接受质证。
令赵玉南的律师团尤为不解的是,在2007年海南省高院的再审卷宗里,他们始终没有找到海南省检察院的11号《文件检验鉴定书》原件及全套文件资料。“按道理,判决所采纳的新证据,应该进入法院的卷宗。但很奇怪的是,卷宗里居然没有。”于道哲说,“我们曾经去海南省检察院调取检方鉴定的原件,他们一直说找不到。之后,我们又申请海南省高院去调取,法院下了调取函,但检察院说,找不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