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相关工作,让红十字会去做不见得特别合适。不知道红十字会的各级基层组织和人员,是否具有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这样的医学和科学资质。”杨卫委员说。
建议扩大信息公开范围
多名常委会委员指出,修订草案针对红十字会在监督方面的规定,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红十字会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内部管理方面,还应再加重点分量。”李智勇委员说。
“草案中有不少禁止外界侵犯红十字会权益的规定,相比较而言,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的约束轻了点。我觉得两者的比重可以调整一下。如果该法在加强社会监督、增加透明度、加强内部约束管理方面,能够占据更大的比例,规定又比较具体,操作性很强,法律效果会更好。”李智勇说。
王其江委员认为,草案第二十四条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范围太窄,建议在以后的修改中扩大公开范围。“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经费、物资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及其他应公开的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其对红十字会的检查监督结果。”王其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