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车实行政府指导价
●原文:
《实施意见》明确,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和承包合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鼓励、支持和引导巡游车企业、行业协会、驾驶员和工会组织平等协商确定承包金标准,并根据经营状况、成本费用、租价变动等因素,动态调整承包金标准,承包金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
同时,从城市交通整体发展出发,不断完善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和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按照《北京市定价目录》,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实施意见》明确,要健全作价规则,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巡游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追问:为何要对出租车总量进行调控?
市交通委表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要根据大中小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市交通委介绍,当前,本市建立出租汽车总量动态调控机制,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出租汽车具有服务双方的流动随机性和消费的一次性等特征,属于难以完全实现市场化放开竞争领域。二是出租汽车属于小客车交通方式,占用大量道路资源,具有不经济性、加剧交通拥堵等负外部性。三是国际上绝大多数特大城市和国内大城市都对出租汽车实行运力管控,这也是大城市发展规模和管理的必然要求。
另外,北京作为超大型城市,正在大力治理“城市病”,在交通和大气治理两个方面,一方面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合理利用道路资源,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缓解交通拥堵。另一方面实施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倡导绿色出行,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改善空气质量,还北京一个蓝天。以上这些因素决定了出租汽车需实施总量调控。
合乘车
合乘频次每天不超两次
昨日发布的《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私人小客车合乘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网约车一样,提供合乘的车辆也必须是本市号牌。同时,必须是驾驶员本人所有且是经检验合格的7座以下小客车。另外,《指导意见》明确,注册驾驶员的合乘频次每车每天不得超过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