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廉政账户对上缴赃款时限规定不清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做出了较为具体的界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一名基层的纪委官员提醒南方周末记者,在廉政账户十年多的实践中,一些地方纪委也注意到暴露出的上述问题,因此最近几年设立廉政账户的地方一般都限定了时间。
2014年2月,湖南省安乡县纪委设立廉政账户时明确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对因各种特殊原因未能拒收、难以退回的礼金礼品,必须自收礼之日起一个月内如实登记、上交县纪委监察局。2014年3月5日,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设立廉政账户时要求,“将未能拒收、难以退回的礼金礼品于收礼之日起一个月内如实登记、上交。”
一些地市则出台了更严厉的制度。湖北恩施州对违规收送“红包”、礼品、礼金的党员干部“零容忍”,一律先免职再处理,收受的“红包”、礼品、礼金一律收缴。
即便各地改进完善制度,但仍有越来越多的地方取消廉政账户。四川省纪委一名官员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反腐形势变了,现在全面从严治党。
2016年1月1日,新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3条、84条明确规定,收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都是违纪,都要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8月11日,宣布取消廉政账户时,新疆纪委公开表态说,“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推进,廉政账户存在的短板也日益显露出来。廉政账户的撤销,可以打消少数人把廉政账户作为‘掩体’实施违纪违法行为的侥幸心理,也有利于迅速准确地查明党员干部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
“事实上,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收受了礼金,尽管存入了廉政账户里,但送礼金的人以为他还在继续收,党风被败坏的事实已经传扬出去了。送礼金的党员干部也是违纪,如要保护他,必须把礼金退回去。”新疆纪委一名官员在题为《从撤销廉政账户说起》的文章中说。
取消廉政账户后,四川的做法是,“坚决当面拒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对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当面拒收的,事后要尽可能退还;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当面拒收和事后退还的礼金,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一个月内实名登记上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