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人为掩盖腐败多收少交,是这次取消廉政账户的一个重要原因。”一名曾担任过地级市纪委书记的官员对南方周末记者说。
不能让廉政账户“洗白”受贿
“中纪委一直没有明确对廉政账户表态,也没有相关统一的规定,各省各地做法都不一样。”多名学者对南方周末记者介绍。
收到赃款后何时上缴才能免于处罚,各地规定不一,司法实践中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的看法也不一样。
南方周末记者查询发现,2013年6月8日,江西省纪委规定通知下发前已收受钱款要在一个月内上缴廉政账户,今后确属无法拒收的钱款要及时上缴廉政账户,没有明确的时限要求。
上缴赃款的时限模糊不具体,使得涉嫌受贿的官员们可以选择恰当的时机决定赃款的取舍,降低了腐败的成本和风险。
8月1日,湖北洪湖原市委书记邹太新受贿案在荆门中院公开开庭审理。2014年2月,邹太新得知自己的前任、时任荆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幸敬华被湖北省纪委调查,判断两人可能有共同行贿人,担心行贿人被抓后将他供出,先后退还给当事人人民币21万元、2万美元,并安排妻子通过银行转账人民币7万元至廉政账户。
8月11日,新疆纪委有官员评价:有的党员干部收受贿赂后,在听到“风声”感觉“苗头”不对时,抢在组织调查之前把“吞”下去的钱“吐”出来,往廉政账户里一塞了事,为自己的受贿行为“洗白”。
南方周末记者查阅公开司法文件发现,一些涉嫌受贿的官员得知自己即将被调查才退款,是否可以界定为自首从轻处理,在法庭上成为控辩焦点。
2015年9月,海南省澄迈县原县委常委、副书记卢勇受贿案开庭审理。卢勇及辩护人提出,卢勇曾主动上交海南省纪委廉政账户68万元及案发前退还给行贿人的55万元不能认定为受贿。公诉人则认为,卢勇上交及退还的行为是出于掩盖罪行而退赃,不影响对其受贿罪的认定。
新疆纪委透露,在办案中还发现,“收受了礼金的党员干部即使把钱打入了廉政账户,却依旧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办了不该办的事。这种情况下,廉政账户也就没有充分发挥防止以权谋私、防范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发生的作用。”
越来越多地方取消廉政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