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条例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列入问责情形,表明了党中央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没有变,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的目标没有变。只有拿出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才能坚决扎实推进下去。
责任的内容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仅要态度坚决,更要以“严”和“实”的举措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把问题导向具体化,注重日常、较真叫板,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那些一说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就客客气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的,坚决问责。
【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任内腐败蔓延,“一把手”守土失责难辞其咎
格尔木市市委常委、副市长王伟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10万元及价值47.61万元商铺两间;格尔木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王清亮,任格尔木市委常委、秘书长、市教育党工委书记、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受4名行贿人1445万元;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周方胜,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100万元……从2014年12月起,格尔木市8名党员领导干部相继因违纪违法问题被查处。
8名党员在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顶风严重违纪违法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而这些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王伟华、王清亮部分违纪行为、马刚的全部违纪行为,均发生在时任格尔木市委书记李国忠、纪委书记史可庭任职期间。
“偶然”背后有“必然”。李国忠作为市委书记、市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班子成员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基本没有对班子成员王伟华、王清亮进行廉政方面的谈话和提醒,对重点岗位的部门负责人周方胜失察失教,且委以重任;未能扎紧制度的笼子,对权力缺乏有效制约,导致个别党员领导干部钻制度漏洞;用人失察失误,缺乏对德、廉方面的重视。史可庭作为格尔木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党员干部以信任代替监督,该发现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发现了也没有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处置,未能充分发挥监督执纪问责作用。
青海省委研究决定,分别给予李国忠、史可庭党内警告处分。
坚决惩治腐败,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必须理清责任、落实责任。各级党委是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领导责任,纪委要切实承担起监督责任,认真监督执纪问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