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资料显示,石笋煤矿法定代表人为罗华刚,成立时间是2009年7月6日,经营范围为:煤炭生产、洗选、销售。石笋煤矿实际的成立时间比2009年 更早。据当地煤矿工人介绍,石笋煤矿2003年左右就开启,年产十多万吨,主要在本地销售。近两年销售状况不行,“工人工资都发不出了,就停产了。”
该煤矿工人说,最早煤矿创立时,吸引了不少石笋村民前来打工,有三四千收入。“偶尔出现几次小工伤,并没有出现矿难死亡的情况。”
在盐津县法院的司法文书中,可以查到几次石笋煤矿出现工伤的信息。2004年,工人周义祥在挖煤时因煤井顶板脱落砸伤腰部,石笋煤矿对其补偿 11200元,并安排其在煤矿烧水、扫地等轻微工作;2013年,工人蒋细群在采矿时,被煤罐车撞伤,多处骨折,被认定为九级伤残。
当地知情人分析,村民是从石笋煤矿接触到煤矿,了解到工伤赔偿。后来,村子的男人们走出大山,来到山西、陕西等地方煤矿挖煤,而这些煤矿多是安全条件较差的小煤矿或者黑煤矿。他们在这个过程中遭遇了矿难,获得了赔偿的同时也了解到矿难赔偿。
在石笋村的田野边,有一座坟,墓碑资料显示,死者闵秀全,48岁,2006年9月16日,在山西高平市一煤矿遇难;在村中的一处交叉路口,有另一座 坟,死者杨仕强,23岁,同样是2006年9月16日于山西高平市煤窑遇难。两人的墓碑上写着同样的挽联是:“一去千里终成别,魂归故乡杳无音。”
从矿难的受害者,到成为矿难的制造者,是什么原因造就?
盐津县司法系统干部黄清正向《法制晚报》记者分析认为,出现这种情况,是犯罪者、嫌疑人一次得手后,尝到巨额赔偿金的甜头,很难收手。而他们所在的村 庄的村民们,很多人对于他们的所作所为心知肚明,却没有作出过任何阻止罪恶发生的举动。加之此类案件不能张扬的特点,在不少案件中,呈现乡亲之间、家族化 的犯罪人员构成。另一方面,矿主息事宁人、私了的心理,也助推了一些人铤而走险。
稿件统筹/朱顺忠
本版文并摄/深度记者 王选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