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贺强。资料图片
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在京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工作报告中指出,今年,我国将对证券法进行修改。
对此,京华时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他建议,《证券法》应修改有关法律责任这一部分,要设计一套重罚的体系,使投机者在法律面前望而生畏。
谈上市公司造假
处罚过低是变相鼓励造假上市
京华时报:目前中国正在研究推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其中关键一环就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但我们发现,目前的信息披露违规处罚力度比较小,如之前饱受争议的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在此次修改《证券法》时,是否有必要提高处罚上限,或者让造假企业直接破产?
贺 强: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授权决定。当时,我就认为推出注册制还缺乏配套的条件,其中一个就是法律处罚并不配套。注册制又不 用审批,出现造假现象怎么处罚?只处罚一二百万,犯罪成本也太低了,完全不利于注册制实施。处罚过低,实际上是变相鼓励造假上市,所以《证券法》中有关法 律责任的条款必须修改,加重处罚。现在确实存在处罚太轻的问题,就是因为《证券法》最近一次修改,还是2005年,有的条款是1999年制定的。那个时候 人均收入还比较低,涉及犯罪的金额也比较低。如果还按照那个时候的标准来处罚,实在是不可行,所以这些必须要修改。
我主张要重罚, 审批越宽松越要依靠重罚。要像美国安然造假案一样,罚得你倾家荡产,罚得你进监狱,这是必须的。所以《证券法》有关法律责任这一部分,要设计一套重罚的体 系,使这些投机者在法律面前望而生畏。别以为在这个市场上想骗什么就骗什么,想捞多少钱就捞多少钱,想骗钱是有成本的,要让他们不敢作假。
现 在很多人没看到法律责任这一部分,对处罚的条款都不重视。《证券法》也放在最后那部分,那些违规行为,罚三五十万元,可能都不到违法金额的1%。我们要向 新加坡学习,那么一个文明的国家,有鞭刑,就是让人记得一辈子。当然,我说的是原则,法律严格、处罚严格,不是学他们抽鞭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