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起诉称,他与陈红原是夫妻关系,后双方基于离婚的原因,于2014年3月3日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书》,李军将其名下北京亚之杰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亚之杰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亚之杰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股权的50%转让给陈红。
《股权转让协议书》相关条款约定:“甲方李军(原告)同意上述公司的其享有的股东权及经营、管理权全部授权给乙方陈红(被告),且不得单方撤销……”。
在李军的微博中,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探员发现,双方离婚协议书也涉及了股权方面内容
李军在诉状中指出,双方订立合同时,他忽视了陈红现役军人的身份。
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而目前担任海军电视剧制作中心副主任的陈红是大校军衔。
李军表示,鉴于上述禁止性规定,他不同意由陈红经营、管理公司,但陈红趁不他在公司之际强行取得了公司的印章、证照,并实际进行了经营、管理活动。
李军还委托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对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公司内一些有自己签名的文件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是,名字并非李军本人所签,李军认为是陈红伪造自己的签名。
李军还在朝阳法院起诉陈红伪造股东会决议签字。
李军认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是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在效力上相同,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认定无效合同的情形,且在司法实践中亦有现役军人因经商判令所订立合同无效的现成判例。陈红作为军官明知其行为违反了军法,仍一意孤行从事经营活动。
李军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相关条款无效。
李军代理律师表示:
这是较为罕见的以现役军人不得经商为法律依据提出的股权诉讼。
2月2日下午,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股权纠纷案。陈红与李军均没有到法庭参加庭审。李军妹妹代哥哥出庭应诉,据她表示,哥哥目前人在美国,因为亚之杰的股权纠纷和目前的经营状况,整个人精神都不是很好。
李军方面就此案向法庭递交了41份证据,陈红方面则首度对此事进行了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