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政府资助项目的管理方式已在悄然变革。
2014年12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提出,将建立统一的科技资助平台,以及统一的评估和监管机制,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绩效评估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择优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以此改变科研经费多头管理、“九龙治水”的局面。
陈盛文认为,科技项目的前期征集、申报、审批等环节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开展后,科技部门将更加侧重项目的中期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时的监督,以及项目整体的规划和政策。“这些改变就是为了解决科技部门在科技项目管理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问题。”
财政补助追回面临尴尬
但是,科技项目管理方式的转变并没有带来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的改进。科技项目如果失败或未完成既定计划,甚至存在项目造假或验收材料造假等情况,与之相配套的财政补助资金该如何管理?
2015年6月媒体报道后,柳州市科技局对维特等3家公司承担的项目开展了初步调查,随后宣布中止被举报的5个本局科技项目,要求收回5个项目共计260万元的科技补助资金。
但维特等3家公司回复柳州市科技局称,上述5个柳州科技局项目已经完成,对广西科技厅认定项目验收材料造假的意见不认可,因此不退还科技补助资金。
柳州市商务委对外贸易科的负责人表示,维特公司承担的“优化结构资金和出口创新产品”项目是商务部项目,由于维特公司没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计划,即没有实现出口任务。
为此,广西商务厅要求柳州市商务委向维特等3家公司收回36万元,柳州市商务委多次口头通知维特公司退回36万元补助款,均遭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杨拒绝。
按照现行的科技资金管理制度和规定,无故不履行项目合同,随意变更项目合同内容,重复多次或拆分另行申报科技项目等情况下,视情节轻重可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补助经费。但在具体执行中,这条规定往往显得空泛,亟须更为细化的规定。
“制度上只是说要追回,但具体怎么追回,追回多少,没有详细规定,只有一句‘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补助经费’,很苍白也很无力。”杨吉奎表示,由于缺乏相配套的细化规定,导致如果企业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甚至项目造假,科技部门要处罚也只能向企业下发一份没有法律和行政效力的项目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