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第六小组召开第五次全体会议。在向大会提交的《关于国旗国都纪年的意见》中称:关于国旗“本组意见采用复字第三号或复字第四号。因为其构图庄严,简洁美观,而且涵义基本上合乎我们征求条件”。复字第三号即初选第十七号、复字第四号即初选第十一号之修正图,第六小组仍建议采用国旗初选第二案。
9月23日上午9时,照预定计划政协全体代表分成11个小组(第六小组成员为各组召集人),就国旗、国都、纪年等事项进行讨论,并要求代表对《国旗图案参考资料》中38幅国旗图案表达具体意见(为便于量化采用非正式投票方式)。
当日,第六小组召开第六次全体会议,对各分组征求意见的结果进行了统计汇总:
“赞同复字第三号者最多有185人,其次为复字第四号129人,复字第一号112人,复字第二号77人,总之大多数的代表都同意红旗角上有一星及一黄条的类型。惟对于星的颜色,黄条的粗细、位置、长短及象征的说明,略有不同的意见。”
另外,“主张采用复字第十五号的有张治中、邵力子、陈劭先等等18人”,“主张采用复字第三十二号的有胡厥文、李烛尘、雷荣珂等15人”。
第六小组对同意“红旗角上有一星及一黄条的类型”国旗方案的“大多数的代表”还给出一个具体人数———“较为(当为‘认为’)较好者共342人”。
要注意的是,这个数字由某号单独图案切换成了“类型”,是复字第三号(初选第十七号)、复字第一号(初选第十七号修正图之一)、复字第二号(初选第十七号修正图之二)以及复字第三十六号(初选第十七号修正图之三)、复字第三十七号(初选第十七号修正图之四)复字第三十八号(初选第十七号修正图之五)等6案认为“较好”(首选)的人数之和(90+58+173)+(2+5+14)=342(人)。
这样一来,“大多数代表都同意红旗角上有一星及一黄条的类型”之评估自不难得出,复字第三号“类型”作为选定送审方案已有十分充分的根据。至于“略有不同的意见”仅为“星的颜色,黄条的粗细、位置、长短及象征的说明”等,皆“类型”内部可以协调的小事。至此,国旗初选大功几近告成。
三、毛泽东别开生面,推出国旗初选第四案
但是就在此时,出现了不同的声音。前面已经提到,9月14日的第六小组第四次全体会议因意见不统一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初选第十七号(复字第三号)7票,初选十一号(复字第四号)4票。我们据此暂且将第六小组分为“多数派”和“少数派”,显然,“多数派”希望不折不扣地贯彻人民领袖的精神,而“少数派”则坚持初选第十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