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香港《明报》9月21日刊文《“自决”议题把“本土”议员推到了悬崖边》,文章称,刚入选香港立法会的6位“本土派”年轻人,如果公然违反《基本法》,就如同行走在悬崖边。这些“本土派”年轻议员公开号召香港“全民公投”决定香港政治地位,但香港是法治社会,无论是从《基本法》还是《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香港自决”根本不存在法律基础。“本土派”议员在搞不清“我是谁”的情况下,执意推动“自决”公投,是将香港引入死胡同,本质上违宪违法。
香港团体游行示威反对“港独”人士参选立法会/来源:大公网
2016年4月,黄之锋等人成立“香港众志”,宣扬“民主自决”,被视为又一个“港独”党。
屠海鸣:《“自决”议题把“本土”议员推到了悬崖边》,原文如下:
新一届立法会选举,有6位被称为“本土派”的年轻人当选。他们从街头抗争到进入立法会,有利于将香港年轻人的诉求传递到建制内,帮助特区政府改进施政方案,更好服务市民;但也应看到,如果“本土”议员无视规则,公然违反《基本法》,则如同行走在悬崖边上,随时可能坠入万丈深渊。
“本土”候任议员、香港众志主席罗冠聪近日就在电台节目表示,将推动“全民公投”,包括询问市民“会否支持香港人有自决权力?”。他解释说:“有自决权力即自己有权去选择香港的政治地位”,他还说:“希望可以为‘自决运动’打下基础,长远希望能透过推动宪制性公投,提供‘港独’选项给港人选择。”朱凯廸等也以不同方式表示,与罗冠聪理念相同,将合作推动“民主自决”。“自决”听起来很诱人,符合一部分选民“求新求变”的心态,但不要忘了,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从法律的角度分析,“香港自决”是没有出路的。
“香港自决”不会获国际社会支持
对于罗冠聪的表态,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有一番安排,他称将再到美加大学作“巡回演讲”,希望争取各国甚至联合国支持,令“公投”获“官方认可”,表达香港在国际公约下有“自决”权力。那么,从国际法的角度看,香港有“自决”权力吗?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只有被外国占领的殖民地国家的人民或者民族,才可以进行“自决”,而香港不具备这些必要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