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问题的存在说明,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的“实施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工程”和“完善上诉审理机制”要求,在法庭试点运行经验的基础上,健全机制,明晰职责,找准定位,进一步推进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建设具有必要性。
首先,设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已经刻不容缓。要站在“国之大者”和历史的高度看待和对待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设立。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办案质效只是设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基本目标。科技引领生活,创新决定发展。通过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办案质效,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增强市场主体创新信心,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才是内在和长远目标。设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办案质效,也是进行国际合作,参与国际竞争,争取知识产权国际治理规则话语权的敲门砖。我国与西方国家虽然存在意识形态的差别,但在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方面并不存在实质分歧。通过设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进一步塑造我国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新形象,树立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大国形象,是真正融入国际社会、加入国际大循环的最好方式和途径。从历史上看,美国1982年成立的专门审理全美专利上诉案件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美国参与国际科技竞争,塑造美国世界头号强国地位都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步美国后尘,日本等国相继成立了专门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
其次,要尽快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保障程序正义,实现实体正义,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增进司法权威。要明确规定禁诉令、先行判决、秘密保护命令等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保障措施。尤其是要赋予法庭在个案中认定专利是否有效的权力,以加快审判效率,彻底解决困扰业界多年的专利授权确权案件循环诉讼的老大难问题。要适当调整法庭的案件管辖范围,既发挥集中审判的优势,也调动地方法院的积极性。也要规定适合于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更加便利、高效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等等。
第三,要切实保障人员队伍和物质条件。要尽快从制度层面上解决法庭目前面临的人员与物质条件实际困难,保障法庭正常有序运行。也要规划好与未来可能成立的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相匹配的人员与物质技术条件。
文/李扬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