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专题③|李扬:进一步推进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建设

民主与法制周刊 2022-03-10 01: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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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新鲜事物都有一个发展和完善过程。作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司法改革和创新的产物,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和垄断案件飞跃上诉审理机制也是如此。在法庭三年运行试点工作评估调研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概括起来有四个方面:

一是法庭定位需进一步明确。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法庭组织架构与我国现行“四级两审”诉讼制度存在冲突。法庭审理案件的再审工作,由同是最高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和法庭具有平等地位的民三庭负责,再审案件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引发了理论和实务界的担忧。第二个方面是,法庭职能定位名不副实。按照我国现行诉讼体制,最高人民法院主要承担审判监督、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等工作。虽然名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实际上承担的却是本应由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二审案件审理工作,级别和地位无异于一个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庭,强使履行最高人民法院承担的审判监督、制定司法解释和政策等职能,给人名不正言不顺之违和感。

二是人员队伍不稳定,人案矛盾较为突出。法庭2020年、2021年法官人均受案(新收加旧存)分别为109.2件、126.5件,已远超设庭时的测算基数60件,人案矛盾较为突出。过大的人员队伍流动性和较为突出的人案矛盾,客观上制约了法庭案件审理质效的进一步提升。

三是人员配额和物质保障难以满足正常运行需要。人员配额、领导职数、办公经费均挤占最高人民法院原有配额。办公场所一直借用北京互联网法院租用的办公楼。

四是审判配套制度有待建设。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不同于物权,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需要配套的诉讼制度作为保障。这方面现行制度还存在不足之处。如专利授权确权案件的循环诉讼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诉讼中,法庭是否可以应当事人请求发布秘密保护令法律上也不明确,既不利于商业秘密保护,也增加了侵权损害赔偿计算的难度。民事诉讼法也没有针对知识产权案件规定更加高效、便捷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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