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大以来我国进入了新时代,大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成为举国共识。自2019年起,集中审理发明专利等技术类案件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开始了为期三年的试点运行,这一举措无疑体现了我国激励和保护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从社会各界的反馈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三年试点运行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充分实现了改革方案为其设定的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加强对国家战略的司法保障四大职能目标。这一结合国际经验与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司法制度改革,反映了党和国家决策的前瞻性和正确性,也符合知识产权司法审判规律。另一方面,试点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需要正视。例如,作为内设机构置于最高人民法院与上诉机制应处的全国性高级法院的层级不相符、人员队伍和办公条件与其承担的重任明显不匹配等;同时,管辖范围还需科学划分,以免过多的简单案件耗费国家层面上诉机制的诉讼资源,无法集中精力审理涉及关键科技领域创新的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
从域外经验看,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开始强化对科技创新成果的保护,随即于1982年在华盛顿设立了主要审理专利行政案件和侵权上诉案件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该院通过审判统一了专利纠纷的裁判尺度、对专利权采取强保护的司法政策、加大了侵权赔偿力度,大大激发了国内技术创新积极性,对美国的科技竞争力和经济实力远超世界其他国家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日本在二战后认识到其地域限制和物质匮乏对经济发展的制约,积极推行“科技立国”政策,鼓励企业引进技术并改良创新从而提高国际竞争力;进入新世纪后更是强调“知识产权立国”,成立了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统一审理发明专利等技术性民事案件的二审和专利行政案件的一审。西欧是产业革命的发源地,各国对技术创新重要性的认识不言而喻;目前欧洲除了在实体保护规则积极与美国保持一致、积极推进欧洲单一专利制度外,也在推进与之匹配的统一专利法院建设,以期在发明专利的效力认定及相关司法救济程序方面消除障碍、鼓励创新,减少多重平行诉讼带来的判决不确定性问题。总的来看,尽管至今没有建成全球性的国际专利制度,但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到《专利合作条约》(PCT)、TRIPS协议,再到新近时期的CPTPP和各类FTA,以保护科技创新的专利制度为代表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发达国家的推动下不断协调,朝着减少规则差异、降低程序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和激励创新、促进贸易自由的方向发展,从长远看,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和规则呈现趋同态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试点工作结束后,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走向和发展值得国内外各界关注和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