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动机
执行权兼具司法权和行政权双重属性,长期以来,执行管理体制和执行办案模式主要按照司法权运行特点设计。202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区(县)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接受本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双重领导,在执行业务上以上级执行机构领导为主”模式进行执行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苏州中院成为当时全国仅有的两家试点法院之一。
改革过程中,苏州中院坚持“机制创新”和“技术引领”双轮驱动,着力推进执行权运行模式改革,执行效率、执行规范化水平、执行环境均得到进一步优化,执行信访案访比远远低于全省平均值。
执行权运行模式改革为何有如此功效?带着这一问题,记者进行了深入调查采访。
□本报记者丁国锋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执行法官就一起执行案件,在平台“事项发起”模块中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推送了“查人找物”指令,要求其7日内完成,并引入该案相关法律文书。
昆山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收到指令后,立即将此项工作分配给外勤人员负责。工作完成后通过平台向中院予以反馈,同时导入执行笔录、工作记录、照片视频等资料。指令完成,法官点击“办结”。
“中院可以向基层法院发出执行工作指令,基层法院之间也可以互相派发指令,这在几年前是不可想象的。”苏州中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沈如说,依靠这个功能,目前苏州基层法院之间,凡是执行案件非核心的辅助事项,原则上都交给属地法院办理,也就是各市、区基层法院的执行法官,无须为辅助事项异地出差,由此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
这只是苏州法院深入推进执行权运行模式改革试点取得积极成效的一个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