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10件涉执信访实质化解典型案例

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1-12-21 16: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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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焦某申请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信访案

焦某与党某、党某海、沧州某运输队(个人独资企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3年1月18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判令党某海支付焦某581464.95元赔偿款,党某、沧州某运输队与党某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党某海、党某、沧州某运输队未履行判决义务。2014年7月15日,焦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党某因本案事故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党某海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沧州某运输队注册时的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无法查找到公司及负责人,且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于2015年1月5日终本结案。

2017年5月15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得到线索,当时的肇事车辆(已报废)还扣押在高速公路管理局,随即对本案恢复执行,并通过评估、拍卖、变卖程序对该车辆进行处置,但均流拍,申请执行人焦某也不同意前来法院接收车辆以物抵债。本次交通事故中,申请执行人焦某也造成他人伤亡,需要赔付,另案申请执行焦某的两件执行案件也均未履行完毕,焦某怕亲自过来法院处理案件将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且另案两个申请执行人也不同意以物抵债上述肇事车辆。2018年4月25日,法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12月12日,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党某海已去世,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陷入困局,于2018年12月29日再次以终本方式结案。

2020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焦某向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追加被执行人沧州某运输队的原投资人周某峰及现投资人周某胜为本案被执行人。2020年8月6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裁定追加周某峰及周某胜为本案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沧州某运输队应承担的义务,但因未查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再次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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