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办实事】借款数额在明察秋毫中显现

【为民办实事】借款数额在明察秋毫中显现

二中院终审判决认定,在公安机关未予刑事立案的情况下,二中院在民事程序中,难以对该案属于套路贷诈骗犯罪作出认定;贺某与李某、徐某签订的合同虽然存在瑕疵,但是李某实际使用了183万余元款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贺某向李某转账的190万元并非其自有资金,且其账户存在多次自典当行法定代表人账户转入款项后又向他人转账的情形,涉嫌作为典当公司的放款通道,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行为应当被认定无效,故改判李某、徐某偿还贺某183万余元并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责任编辑:孙启浩 CN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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