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办实事】借款数额在明察秋毫中显现

【为民办实事】借款数额在明察秋毫中显现

近日,当事人李某手拿着绣有“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的锦旗来到二中院。一见到承办法官,眼泪就流下来了,边鞠躬边说道:“法院的判决让我从绝望中看到了希望,这世界上还是有好人的”。这一幕的发生,缘由还要从一个民间借贷案件说起。

原告贺某将李某、其前妻徐某一同起诉至法院。贺某主张其与李某、徐某签订了一份经公证的《借款合同》,其按照合同约定向李某出借了190万元,但李某未偿还本息,故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徐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贺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李某认为该案涉及套路贷诈骗,自己并不认识贺某,一直是通过某担保公司员工联系贷款,并在公证处做了多份公证书,公证的合同包括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典当行抵押合同》等;《借款合同》的出借人、利息等处均为空白;某担保公司员工要求自己和徐某办理假离婚,将自己名下的房子过户到徐某名下,并试图利用徐某不识字,欺骗徐某将房子抵押给典当行;自己名下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本、银行卡等原件一直掌握在某担保公司员工手中,公证的合同没有给自己,直到后来报警,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才拿到合同和证件原件;自己虽然收到190万元,但是当天及此后就被某担保公司员工陆续转走6万余元,故其实际使用的款项仅为183万余元。李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未予立案。

二中院法官针对李某的上诉主张,为查明贺某出借款项来源,要求贺某提交了其账户交易明细。法官通过该交易明细发现,贺某向李某转账的190万元来源于典当行法定代表人的账户。此外,该法定代表人账户还曾有多笔款项进入贺某账户后,由贺某账户转入他人账户。后,贺某认可该案以183万余元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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