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拐志愿者暗访网络贩婴,联合警方一举破获非法买卖婴儿案件

网易 2020-09-03 09: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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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综合研判,为保证产妇及婴儿生命安全,专案组决定等待吴晓月生产、买卖双方交易后再收网。

8月2日,吴晓月的女儿出生。次日,上官正义找了个借口,告诉赵军自己不要那个孩子了。赵军不断联系买家,最终“物色”到一对来自四川成都的买家夫妇。

当这对夫妇开车到重庆,将婴儿抱上车,准备返回时,专案组收网,将赵军等人控制。

专案组民警将赵军抓获。警方供图 

专案组民警将赵军抓获。警方供图

声称与医院有合作,实质系谎言

经审讯,赵军涉嫌以采取欺骗的方式,非法买卖婴儿,并从中获取利益。

据樊劲松介绍,赵军是云南昆明人,今年25岁。毕业后,赵军曾在重庆等多地打工,例如给培训学校招生。打工期间,赵军发现有个别家长不想要孩子或者无条件抚养孩子,也有家长一直想抱养一个孩子。由此,赵军萌生出了一个赚钱的想法。

赵军获悉吴晓月无能力抚养孩子、打算将孩子送给他人抚养后,与吴晓月取得联系,谎称自己想收养。在“买家”面前,赵军却又谎称吴晓月是他老婆,两人未结婚,没有条件抚养,想给孩子找个好人家。

樊劲松介绍,赵军之所以让吴晓月到重庆来生产,并不是像其所说的“有医院的关系”,而是因为他本身在重庆渝北租有房子,可以一边打工一边联系买家;如果是他前往恩施,除了垫付住院费外,他还要支出一笔住宿钱。

“经过我们调查,吴晓月并没有向赵军提出过要钱,就连赵军说要给她营养费之类的费用,一开始她都拒绝了。”樊劲松说,直到后来,吴晓月才收下赵军给的几千元钱。另一方面,来自成都的买家是失独家庭,夫妻俩年龄较大,已无生育能力,所以一直想抚养一个孩子。夫妻俩接孩子时给了赵军4万元感谢费,等赵军办好出生证后,夫妻俩再支付4万元尾款。

吴晓月(左一)、赵军(左三)与上官正义(右一)见面。澎湃新闻记者 王鑫 图

吴晓月(左一)、赵军(左三)与上官正义(右一)见面。澎湃新闻记者王鑫图

经专案组调查,该医院并无任何医生参与到此事件中,甚至无医护人员与赵军有过通话记录或微信聊天记录,赵军此前声称与医院有合作也是谎言。

对于吴晓月及抱走婴儿的夫妇是否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樊劲松表示,结合案情综合研判,警方认为吴晓月及成都夫妇受到赵军欺骗,不具备主观故意,不适宜用刑法对其处罚。不过,警方已对吴晓月及成都夫妇分别进行了批评教育。对于吴晓月的女儿,警方已安排专人进行照顾。

目前,警方已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赵军,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律师:建议志愿者获取线索后立即向警方报案

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晔认为,根据警方调查,赵军的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

刑法第240条和第241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陈晔表示,拐卖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也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为更好的保护被拐卖儿童的自由权益,两高一部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中规定:如果在被追诉前,收买方将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或者交给公安、民政、妇联等机关、组织,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陈晔认为,本案中,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吴晓月没有出卖的犯意,所以不构成犯罪;失独夫妇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该婴儿系被拐卖的婴儿,如果明知系被拐卖的婴儿的话,夫妇就可能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根据警方调查,这对夫妇也是被赵军欺骗,不知道婴儿系被拐卖,因此也不构成犯罪。

针对上官正义的行为,陈晔认为,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上官正义向警方提供涉拐线索,对警方打击犯罪或将不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积极意义;但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及案件侦破上更具专业性,建议志愿者在获取线索后尽快向警方报案,这也是保障其自身人身安全的举措。此外,以“买家”身份自行进行调查不可取,一定程度上也会诱发拐卖婴儿等犯罪的发生。

责任编辑:黄鹏 CG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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