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保持一致。
(二)学校名称为“大学”的,对应的英文翻译为“university”。
(三)学校名称为“学院”的,对应的英文翻译为“college”,或根据学科类型,也可以翻译为“institute”“academy”“conservatory”等。
(四)学校中文名称中含有特殊含义的字段,可以使用音译。
高等学校名称,还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但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在学校名称中使用对学校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捐赠者姓名或名称。
(二)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学校曾使用过的名称。
(三)避免与其他学校名称相近,引起混淆。
(四)字数原则上控制在12字以内。
由独立学院转设的独立设置的学校,名称中不得包含原举办学校名称及简称。
《暂行办法》强调,高等学校应严格管理、合理使用、依法保护承载学校历史与声誉的校名无形资产,保持名称稳定,原则上同层次更名间隔期至少10年。对于服务国家和区域重大战略等特殊情况的高等学校命名事项,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川”改“华西”?已有高校否定网友建议
“现在我们有华北理工、华南理工、华东理工,缺少一个华西理工大学。建议四川轻化工大学改名华西理工大学,这样也符合地名地域。”日前,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出现了一则网友留言。
四川轻化工大学在回应中否定了上述建议。
四川轻化工大学指出,根据教育部《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学校更名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不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所以学校名称只能使用“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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