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5天杀死3人疑凶落网,嫌犯曾在案发前住旅店拒刷身份证

北晚新视觉网 2020-08-16 23: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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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杨友古、曾春亮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台路刑初字第158号》显示,曾春亮于2002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6月19日调至江西省监狱管理局服刑,2009年8月8日刑满释放。

2012年6月13日,曾春亮再次因盗窃罪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杨友古、曾春亮、雷国辉经事先商量,结伙由被告人杨友古、曾春亮窜至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兴峰路211号,砸破不锈钢玻璃门,窃得潘正方放在一楼房间内(仓库)的银焊1186公斤(价值人民币96494元),之后以780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雷国辉。案发后,涉案赃物已被追回。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春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第二次服刑期间,曾春亮曾获得一次减刑。《曾春亮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2017)浙07刑更1896号》显示,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7年5月24日提出曾春亮减刑八个月建议,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认为曾春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裁定对其准予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3日至2020年5月12日止)。

此后,曾春亮再次获得减刑机会,但未能如愿。《曾春亮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2019)浙07刑更2658号》显示,2019年7月,金华监狱再次建议,对曾春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对此,金华市中院认为,曾春亮在服刑期间虽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其系累犯,且至当时未履行完毕生效判决所判处的财产性判项义务,于8月裁定不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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