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至4日,南都记者实测发现,有“网课爆破手”在社交平台发布小广告,并通过组建QQ群等社交群组接单。
在这场“爆破行动”中,价格似乎成了最不值一提的内容。有“网课爆破手”告诉南都记者,3元就能“爆破”,只需提供网课会议号。他们可以开麦骂人,当堂播放低俗视频,在公屏涂鸦等。同日,南都记者根据豆瓣小组发布的信息添加到“爆破群“联系人。其中一名“网课爆破手”直接表示价格好商量,主要是“图个乐”,价格便宜就“捣捣乱”。
他们“入侵”的“战绩”也成为了自己炫耀的资本。有名为“猪猪侠入侵”的“网课爆破手”,还向南都记者展示了他多次入侵网课的录屏“成果”。
在“网课爆破”行动中,“梦泪”和“猪猪侠”等似乎已经成为了常用“梗”。不少“网课爆破手”顶着灰白色的统一头像,带着这样的ID进入聊天室捣乱。事实上,“梦泪”是一名电竞选手的昵称,该选手曾在开学季发文呼吁不要因为玩梗扰乱社会秩序,停止在网课上发生的“恶作剧”。
罗翔曾对未成年人参与“网课入侵”的行为进行分析指出,《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换言之,即便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当前有大量的‘网课爆破’行为背后是有组织的,据说还有人用此牟利。”罗翔表示,如果有刑事责任能力人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犯罪,这其实可以按照间接正犯来处理,直接追究利用者的刑事责任。
罗翔说,在利益排序上,人的尊严高于财产利益,既然组织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财产不法行为都构成犯罪,那么没有理由认为组织损害人身权利的活动就不构成犯罪。“因此,如果‘网课爆破’的组织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违反治安处罚法的行为,就能以这个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