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下艺术品消费文化变化
改革开放后,中国内地开始转为市场经济体制,一系列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环境的法规不断出台。1993年10月31日,专门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中通过。此法是确定市场关系中经营者与消费者消费文化的里程碑式法律。自此,任何商品与服务的消费行为都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畴。尽管艺术品经营有行业的特殊性,但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影响,艺术品行业的消费文化发生了很大变化,甚至可以说是本质的变化。这些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艺术品消费者权利的变化
在传统艺术品消费文化中,消费者处于被动地位,基本是没有对等的权利,如果说权利,唯一的权利就是有权独立判断做出是否买或不买的权利,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权利完全不可同日而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规定消费享有: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等。
消费者的知情权、赔偿权、投诉权、售后服务等权利在传统艺术品消费文化中都被“潜规则”剥夺了。
经营者义务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