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丁薇薇 绘
□本报记者 邹韧
近段时间,一本名为《世界围棋强豪精选集》的书,把棋谱的版权问题再次推到风口浪尖。棋谱到底该不该受著作权法保护,不仅引发了很多围棋高手、棋迷的关注,也引起了法律专家们的热议。5月20日,《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就此先后采访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索来军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熊琦,他们详细地阐释了对此问题的观点。
棋谱作品不成立 法律保护难支持
棋谱到底有没有版权,能不能被著作权法保护呢?索来军告诉记者,棋谱通常是对一场棋类比赛记录整理的结果。以围棋棋谱为例,比较简单的棋谱是在正方形画有361个交叉点的棋盘上标注黑白棋子落子顺序的数字。仅就这种棋谱来说,它无法成为作品。而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那么什么才是独创性?索来军解释说,独创性并非要求作者创作作品一定要有高人一筹的独到之处,而是强调作品创作的独立性或者个性特点。人类创造了语言文字等交流工具以及绘画、音乐等各种艺术表现手段,同时丰富的语言、文字、线条、色彩、音符、旋律等又提供了广泛的空间,使人们可以分别选择不同文字语言和艺术造型等表达自己的认知和情感,进而创作出不同的文学艺术作品。而上述举例的围棋棋谱,从表现形式看,棋谱原样记录了棋盘上比赛的进程,基本是唯一可表达的方式,不具有独创性。由于表达形式有限,任何人都可以按照比赛的实际情况制作出相同的棋谱。当然,如果有人在制作棋谱时增加了新的内容,比如分析评论,或者通过开发软件将棋谱进行分解等处理,那么增加的这些内容可以成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对此,熊琦也认为,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看,棋谱并不能直接纳入著作权法第三条关于客体类型的规定中,从围棋比赛的性质看,其更多与竞技体育类似,棋局的走势所依据的是双方棋手在规则设定范围内的相互竞技,双方既没有合作创作的意图,各方落子也不是创作行为,因此棋谱不能视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棋类属竞技活动 难入文学艺术范畴
网上有很多人提出,棋谱是棋手的作品,就好像歌曲是词曲作者的作品一样。既然音乐作品可以被版权保护,那么棋谱为什么就不能进行版权保护呢?索来军向记者解释说,必须强调,包括棋类比赛在内的体育比赛和艺术创作是有区别的,因为著作权法中最主要的特征是保护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成果。从著作权法列举的作品种类来看,所有的作品都是作者从事文学艺术创作活动所产生的必然结果。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首先要看它是否从事的是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活动。体育运动通常理解为以锻炼身体增强体能为目的。当然有些体育比赛确实是精彩纷呈,惊心动魄,充满戏剧性,给人们带来美的享受,更有文体不分家的说法。但是这两个领域的基本界线应该是明确的。
索来军进一步分析,棋类比赛在体育运动中是一项比较特殊的运动形式,它不像其他运动那样主要通过身体技能进行较量,而是通过运用智力进行对弈。尽管如此,它仍然只是一项竞技活动,而不是文学艺术创作活动,也不直接产生文学艺术作品。对弈的双方是通过比赛决出胜负,而不是为了所谓的创作棋谱。即使体育比赛产生了的作品,运动员也无法成为作者。“大家知道,一场篮球比赛结束后会有详细的技术统计,包括每个球员的出场时间、得分、投篮和罚球命中率、篮板球等。如果这张技术统计表是作品有著作权的话,你能说球员是技术统计表的作者吗?”索来军举例说明。当然,有些体育比赛,例如体育舞蹈、冰上舞蹈、艺术体操等项目,不能完全排除某些优美动作可能成为舞蹈作品,但就整体而言,体育是在文学艺术范畴之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