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
有问题想请问李飞主任,我们关注到香港目前有一些说法,这也是每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释法时都会有的说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在香港终审法院提出请求时才能进行释法,目前我们也看到香港特区的一些政府官员包括一些立法会议员也出现了这种说法,请问您怎样看待这样的质疑和说法?谢谢。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
这种说法确实像你所说,它不是现在才出现的,对人大释法的效力过去在香港也出现过类似这样的说法。我们说司法独立的核心要义就是严格依法办事,也就是法官不受任何干预地正确适用法律,目的是通过法院的审判保证法律得到正确的贯彻执行。人大常委会通过释法对基本法有关规定的含义加以明确,目的同样是确保法律得到正确的贯彻实施。按照“一国两制”方针,香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终审权,人大常委会对此从来都是支持的,但是香港特区行使的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都是全国人大通过制定基本法赋予的,不可能存在违反基本法、超越基本法的司法独立。当香港社会各方面对基本法的规定发生争议影响到基本法和“一国两制”方针的正确贯彻落实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责任及时对基本法作出解释,为香港的司法、行政等部门提供法律依据,为市民提供法律指引。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释法解决基本法实施当中的问题,是对法治的维护,同样是香港法治原则的体现,是香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香港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行使全面和最终的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基本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解释,香港的本地法律包括普通法在内都不能与它相抵触。从这个角度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法院具有相同的职责和义务,人大不存在对香港司法独立的干预。我请大家再读一读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讲“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一条的规定有明确的宪法依据。我旁边的这位许安标先生,就是我们国家的宪法专家,如果你们需要请教宪法的知识,建议你们有机会让他给你们好好讲一讲。
第二款讲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要看到这个主语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授权者只能约束被授权者,被授权者只能在授权的范围内来行使权力,他怎么能质疑授权者呢?同时第三款也讲到香港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时也可以对基本法的其他条款进行解释,也就是说,人大常委会授权你解释,你在审理案件时遇到了必须对其他条款进行解释的情况时,凡是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务和中央和特区关系的条款,在作出终审的判决之前要由终审法院向人大常委会提请释法。这是一个重要原则,不能说终审法院想提请就提请、不想提请就不提请,这个地方“应由终审法院提请”不是讲只有终审法院提请了人大才能释法,而是讲这一款中约束的是香港的司法机关。按照香港的审判程序,真正的终审是到终审法院。也就是说,其他下级法院无权请求人大释法,只有终审法院才能够代表香港的司法机关向人大提出释法请求。而这一条“应由终审法院”的规定,不能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现在香港有一些貌似法律权威的人,从基本法制定的时候就散布歪理邪说,基本法实施以后这么多年继续进行肆意歪曲,所以造成现在有一个舆论陷阱,就是讲“只要人大释法就是干预香港的司法独立”,所以我为什么这个时候请大家再把第一百五十八条好好读一读。我佩服刚才提问的这两位内地记者,他们虽然是记者,但是他们对基本法的研究胜过香港所谓的法律权威。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