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霍尔果斯市原副市长李素梅贪污、受贿一案,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一审公开宣判。
法制网讯记者潘从武11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一审公开宣判霍尔果斯市原副市长李素梅贪污、受贿一案。被告人李素梅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法院一审认定,2007年4月至2011年9月间,被告人李素梅利用时任伊犁州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伊犁州规划设计院)院长的职务之便,与单位聘用会计汤芬兰(另案处理)通过编造虚假工资表方式侵吞公款共计156289元,其中,李素梅以编造王孝军等7人名义领取82205元,汤芬兰以编造王伟等8人名义领取74084元,用于日常开支;二人还以虚开设计费、制图费、测量费发票,打白条等方式先后30次从单位套取资金共计3313834.80元,李素梅分得1634291.60元。综上,被告人李素梅与汤芬兰共同贪污公款3470123.80元,个人分得1716496.60元。
2009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李素梅利用任伊犁州规划设计院院长、伊宁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工程承包商蒲某某、张某某、郭某某及房地产开发商马某某现金共计827653.60元。
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素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管理国有资产的过程中,与单位聘用会计汤芬兰共同贪污公款3470123.80元,个人分得1716496.6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同时,被告人李素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827653.6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应与贪污罪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李素梅归案后能退缴全部赃款,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李素梅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情况,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素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对李素梅退缴赃款2598400元依法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