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9月9日电据中央政府门户网站消息,日前,交通运输部对外公布新修订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作为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顶层设计,明确了出租汽车行业定位,提出了“新老业态错位服务、融合发展,构建多样化、差异性出行服务体系”总体改革思路,并要求加强法制建设,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遵循《指导意见》顶层设计,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要求,两个部令在行业发展定位、司企利益分配以及驾驶员考试、注册、继续教育等方面进行了适应性修改。
据了解,两个部令修正案于今年7月初征求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作为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重要配套规章,将为促进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约车经营、推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解读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做了哪些修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2016年第60号)发布后的规章体系架构,修改后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调整了适用范围,并对出租汽车行业定位、经营者与驾驶员利益分配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明确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通过明确发展定位,着力构建多样化、差异性城市综合运输服务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针对出租汽车“份钱”问题,要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等,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加快推进传统行业转型升级。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做了哪些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