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副省长任润厚因病去世已两年零九个月,但7月25日,对他的一审宣判才做出裁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95万余元、港币42万余元、美元104万余元、欧元21万余元、加元1万元及孳息,以及物品135件,上缴国库。
即便是去世仍要追缴他的贪污所得,为什么要进行这样的追讨?追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这样的一次追讨对反腐来说,会起到什么样的震慑作用?
法律:”特别程序“依法追缴涉案财产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犯罪嫌疑人任润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以及向下属单位有关人员和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单位索要财物、要求报销个人费用,共计人民币223万余元;非法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44万余元;任润厚及其亲属对其名下财产人民币1265万余元、部分外币、物品不能说明来源。
江苏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提请法庭对任润厚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予以没收。这场宣判,让这场“缺席”受审再成焦点。
△宣判现场
生于1957年的任润厚,第一份工作是煤矿工人,干了30年后,当上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1年1月,任润厚被补选为山西省副省长,而到了2014年中纪委网站就发布了他被调查的消息。
被调查的消息发布一个月后,57岁的任润厚因病死亡。对于他的违法所得,法律给予了追缴。而这样一场审理,也正是基于2012年刑诉法修订、增加的“特别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80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这个条款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的一个亮点,具有指导意义。今年1月份,两高出台了司法解释,使其有了可操作性。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宋英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