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贪官死亡3年仍判没收违法所得:虽不“掘墓鞭尸”,一定要“掘库追赃”!
近日,一则消息引发舆论强烈关注。
7月25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没收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任润厚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申请一案公开宣判,裁定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1295万余元人民币及部分外币合计人民币910万余元。
如果“只是”没收了这两千多万元违法所得,那么,它并没有比其他的“硕鼠案”有大书特书之处。
长安君(微信ID:changan-j)注意到,任润厚的特殊之处在于——他已因病去世3年了。
法律并没有因为涉案人的死亡,就放弃了赃款的追缴。这是此案所释放出的一个最关键的信号。
在中国社会里,素有“人死账清”的传统观念。它是指一个人死了,他以前做过的错事、犯下的罪恶,可以一笔勾销。此前,由于这种观念的存在,加上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死亡的情形,有撤销案件、不起诉等规定,腐败分子所贪污的钱财,就时常“有去无回”。
“利益不死,大盗不止。”
在贪腐和利益面前,一个人和他人的生命,也成了一些贪官随时可以摒弃、交换、利用的砝码。
于是,一段时期内,我们不时会看到正在被调查的官员“自杀”的消息。背后原因何在?其中,除了一部分人真心地用生命表达悔恨,还有一部分腐败分子,产生了畏罪自杀、“一死了之”的心态。一句话,后者试图既让自己免遭牢狱之灾,又能够保全幕后“同犯”、换得家人平安,同时,还可以留下大量“遗产”让家人“享福”。
但任润厚的例子正在释放一个鲜明信号——死亡,不会成为任何腐败分子“免追赃款”的丹书铁券,也不会让任何腐败分子的墓志铭成为“无字天书”。
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力度不断加强,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设的追赃“特别程序”以及一系列党内法规的完善出台,腐败分子过往“权能生钱,钱能生权”的权钱交易之路,已经越来越少、越来越窄。
比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