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应用可以提升金融效率和能力,但不能完全消除风险,有时还可能产生新的风险。在对金融科技监管时,要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保持监管一致性,压缩监管套利空间。监管层应采用综合的、穿透式监管等手段,积极地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监管和合规的效率
近年来,金融科技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服务能力的同时,也给金融业带来了新的变化和挑战。特别是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跨机构、跨行业风险关联度增强,如何进一步完善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和遏制金融乱象,考验着监管能力和智慧。
隐藏风险不容忽视
“早前的‘e租宝’非法集资案、最近的‘ICO(首次代币发行)’被叫停,以及各类P2P公司跑路事件等,所有这些都是利用互联网技术或金融科技的热点,作为非法集资或其他违法行为的一种伪装,并最终酿成了风险事件。”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表示,在金融科技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这类金融乱象需要严加防范。
实际上,除了各类非法金融乱象外,金融科技的发展也给整个金融业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挑战。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说:“在过去,金融风险受当时的经济、技术条件约束,很多都是局限于某一个地区和单位,但是现在通过互联网(特别是在移动互联网的条件下),这种风险因素可能迅速地传播到其他机构和关联行业,容易交叉感染。”
他表示,当前如果证券业或保险业出现了风险,肯定会影响到银行业,因为它们要通过银行来作为资金的存、贷、汇通道,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这种“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风险特征在过去金融业务还是手工操作和电算化的时代是无法想象的。
从金融产品的创新来看,曾刚认为,科技应用可以提升金融的效率和能力,但不能完全消除风险的存在,有时还可能产生新的风险。比如,与支付挂钩的货币市场基金创新(即各种“宝”类产品),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客户的体验以及收益水平。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它也造成了整个金融体系流动性风险复杂化等问题,需要加以防范。
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来看,金融产品需要有合格投资人制度,以确保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在借贷方面,要确保信贷对象和信贷条件的合理,不能搞掠夺式贷款。但在过去一段时间里,部分互联网‘现金贷’和‘校园贷’产品,明显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曾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