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应以保荐项目风险控制为核心,建立健全保荐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今年以来,证监会继续严把审核质量关,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严格实施IPO各环节的全过程监管,通过反馈、检查、初审、发审等审核流程和审核机制的有机配合,有效遏制问题苗头和“带病申报”的情形。
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截止到9月25日,今年以来发审委已经否决了53家企业的IPO申请。同时,还有11家暂缓表决(其中,3家二次上会获得通过),8家取消审核。在业界看来,这表明首发企业没有出现“萝卜快了不洗泥”的现象。
然而,在企业IPO过程中,也出现了极少数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人对所保荐的项目不负责任的情况。因此,如何落实保荐机构问责机制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日前,证监会就进一步强化保荐机构管理层对保荐项目的签字责任,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再次进行明确。证监会称,保荐机构应当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保荐机构管理层对保荐项目质量控制的签字督导责任。保荐机构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和上市公司再融资保荐业务,应当以保荐项目风险控制为核心,建立健全保荐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增强自我约束和风险控制能力,切实提高保荐项目执业质量。
对此,一位保荐代表人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证监会的这一表态,传递的是要进一步强化对首发和再融资项目的合规风险的控制。
“监管部门希望通过强化保荐机构的督导责任,在立项、尽职调查、质量控制、内核、持续督导等方面全程督导项目组控制项目的质量和风险。”上述保荐代表人表示。
她同时称,目前,很多券商都在充实质量控制部门的人员力量,希望经验丰富的人充实到队伍中去,以加强制度建设。
事实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切实保证相关人员勤勉尽责,严格控制风险,提高保荐业务整体质量。
而对于保荐机构“只荐不保”的行为,证监会一直以来也十分关注。在今年6月份召开的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上,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明确表示:证券公司要真正履行勤勉尽责等责任,从源头上严把上市公司质量关,不能“只荐不保”、一上了之;9月8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明确投行类业务主体责任、强化制度建设、加强实践指导,切实把好风险防控关。
业内人士表示,保荐人既是公司上市时的辅导机构,又是公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者,责任重大。然而,自保荐制度推行以来,受到利益的诱惑和驱使,某些保荐机构“只荐不保”,只顾推介公司上市以赚取高额的承销保荐费用,未能勤勉尽职、诚实守信,有的甚至与上市公司狼狈为奸,对公司财务极尽“包装”之能事,以骗取发行上市资格,结果自然是保荐人与上市公司“双赢”,中小散户利益严重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