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网消息 9月19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公布对朱启珩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朱启珩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包括罗曼股份董事长孙某某等业务单位相关人员财物折合751.81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启珩于2009年5月至2011年10月,担任长宁区天山路街道办事处主任,2011年11月至2015年6月,担任长宁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局长。期间,被告人朱启珩利用全面负责本单位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市政、绿化、灯光等项目管理过程中,多次收受业务单位相关人员给予的好处费共计折合751.817万元,后将上述部分钱款用于为其女儿和为特定关系人李某购买房产。
具体包括:一、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朱启珩在先后担任长宁区天山路街道办事处主任及长宁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上海古X广告有限公司及上海金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股东姚某承接天山茶城外立面修缮整治工程、2012年度中小道路整治项目及定西路、法华镇路市容环境综合提升工程提供帮助,多次收受姚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78万元。
二、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朱启珩在担任长宁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上海同X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承接中山公园地区景观灯光提升工程、虹桥古北地区景观灯光提升工程提供帮助,两次通过中间人朱某1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300万元
三、2013年,被告人朱启珩在担任长宁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许诺给荣某某工程项目并收受对方给予的好处费30万元。
四、2013年,被告人朱启珩在担任长宁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某某承接虹桥古北地区景观灯光提升工程提供帮助,收受对方给予的好处费50万元。
五、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朱启珩在担任长宁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上海十X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满某某承接长宁区生态专项建设工程(400米林带绿化工程二期)提供帮助,多次收受对方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50万元。
六、2014年,被告人朱启珩在担任长宁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上海新XXX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郁某某承接长宁区楼宇景观灯光设施养护修理项目、新泾镇景观亮化工程及虹桥古北地区景观灯光提升工程提供帮助,收受对方给予的好处费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