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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是一种新型的诈骗模式,是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典型。形式上采取一些合法手段,也会制造银行流水的痕迹,目的是提供证据,利用司法途径,侵占被害人财产
法治周末记者汲东野
“借款5000元,却损失一套价值近200万元的房子。”
“借款30万元,两月变百万元。”
“借款1400万元,却被索要欠款过亿元。”
近半年来,一种被称为“套路贷”的犯罪形式被反复曝光,逐渐浮出水面。受害人,轻者,被“套”走房产、钱财;重者,价值过亿的矿产、楼盘都在不断的“套路”中被放贷人占有、抵押、变卖。
“这些受害人怎么都缺乏常识,会上当跌入这样的陷阱?为什么会签这么多虚高借款合同?”在北京工作的白领于杰(化名)感叹道。
“套路贷”是一种概括形象的说法,简单来说,是以民间借贷为名,行诈骗之实。
多数借款人(受害人)自选择民间借贷开始,就跌入了一个精心设计的“连环局”。对于疏于防范的借款人来说,此后的发展就身不由己了。放贷人会使用签订阴阳合同、‘伪造’银行流水、“平账”等手段,将节节攀升的“虚高借款数额不断合法化。
最终在放贷人的暴力讨债,或虚假诉讼的压力下,借款人或抵押房屋,或倾家荡产。有些当事人及其家人受不了其带来的精神折磨,因此患上抑郁症等精神疾病,还有的人自杀了。“司法”有时反而成了放贷人实施诈骗的工具。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教授对法治周末记者说,一般来说,放“高利贷”的人多是“黑白两道通吃”,做“套路贷”的很可能也是如此。他们除了需要借助“威胁恐吓讨债”的手段,有时还需要进行合同“公正”,对受害人提起虚假诉讼等。
8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上海法院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审判情况,共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三个罪名。
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滕立章律师认为,上海高院的案例对于当前泛滥的“套路贷”会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单纯靠刑事打击难以真正规范贷款行业,还需要包括行业监管机构在内的多方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