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公开征求意见,《指引》对业务承做实施集中统一管理,要求证券公司建立“三道防线”为主的内部控制体系架构,同时,制定了统一执业和内部控制标准,严禁恶性竞争,明确底线要求。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指出,目前,投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建设主要依据《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业务规则,上述规则对投行业务条线的内控提出了要求,对促进证券公司加强投行类业务风险管理、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制定时间较早、内容相对原则,且对各类投行业务内部控制的要求较为分散,其针对性和指导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特别是近年来投行类业务快速发展,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重发展、轻质量、重规模、轻风险,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执业质量良莠不齐,业务发展与内部控制脱节等现象,与其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等方面承担的日益重要职责不相匹配。”常德鹏强调,证监会在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指引》,旨在明确投行类业务主体责任、强化制度建设、加强实践指导,切实把好风险防控关。
相关要求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聚焦投行类业务经营管理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通过明确业务承做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健全业务制度体系、规范薪酬激励机制等方面的要求,着力解决业务活动管控不足,过度激励等导致投行类业务风险产生的根源性问题。
二是突出投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标准的统一,在充分考虑不同公司和各类投行业务内部控制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归纳、提炼出包括内部控制流程,持续督导和受托管理,问核、工作日志、底稿管理等适用于全行业的统一内部控制要求。同时,当证券公司内部存在多个业务条线同时开展同类投行业务时,明确要求证券公司统一执业和内部控制标准,避免相互之间存在差异。
三是完善以项目组和业务部门、质量控制、内核和合规风控为主的“三道防线”基本架构,构建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投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体系。同时,明确各内部控制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通过引导项目组和业务部门加强一线执业和管理,质量控制实施全过程管控,内核、合规风控等严把公司层面的出口管理,督促各方归位尽责,避免因职责因分工不清晰导致实际工作中职责虚化或重叠的问题,提高投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