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吉林证监局公布对吉林永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白世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2012年以来,永丰食品控股股东、董事长白世洲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11份借款合同,并将所借款项直接存入其个人或其指定账户,涉及本金1.404亿元,目前经法院、仲裁机构判决、调解或仲裁确定应由该公司承担还款义务的金额6925.17万元。对此,该公司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未进行会计核算。
此外,2012年以来,该公司控股股东白世洲还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担保合同,为其个人或其他关联方的借款提供担保,累计7项担保债务本金3140万元,经法院、仲裁机构判决、调解或仲裁确定担保债务本金908.58万元。上述关联担保事项,该公司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决定书还显示,上述11项对外借款事项,7项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担保事项,以及因上述借款和关联担保纠纷产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该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及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及2016年临时报告中均未及时披露。
吉林证监局认为,永丰食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作为永丰食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白世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对永丰食品、白世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该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规范财务核算,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损害公司利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白世洲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公司利益,提高信息披露意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永丰食品及白世洲应在2017年9月20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