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记者吴君
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其官网发布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立法意见。私募们注意了,该法律法规对私募行业可谓是非常重磅的、根本性的监管规定,需要引起行业高度重视。
国务院发布史上最严私募基金管理条例(意见稿)
基金君了解到,今年3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中,由证监会起草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就被列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之一。
通知显示,征求意见的时间是从2017年8月30日到2017年9月30日,时间是一个月。此前监管层曾经不止一次表示将尽快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夯实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基础,这对规范私募基金行业发展、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无疑至关重要。
截图
重点来了,《征求意见稿》从监管范围、私募管理人、私募托管人、募集行为、投资运作、信息提供、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等多个方面对私募基金行业提出了全面的监管要求,将指引未来私募行业更加规范发展。
基金君先给大家梳理35条私募这样的行为可能会被处罚
1.未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未按照基金合同管理基金,进行投资;
3.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4.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5.未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提供事项;
6.未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7.未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为基金财产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8.未履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9.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未编制定期基金报告;
10.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投资者账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