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开征求大半年意见之后,银监会日前正式发布《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设立三个月过渡期,在11月30日前,各信托公司应当在按《办法》进行信托登记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向银监会进行产品报告。
《办法》要求,信托公司自9月1日起启动信托登记。具体来看,信托机构应当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发行日五个工作日前或者在单一资金信托和财产权信托成立日两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信托产品预登记(简称信托预登记),并在信托登记公司取得唯一产品编码;初始登记要在信托成立或者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相关事项发生变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终止登记应当在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解除受托人责任后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更正登记应当在发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
《办法》规定,信托登记包括预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终止登记和更正登记,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信托登记公司)接受信托登记申请,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业务。信托登记公司以提供信托业基础服务为主要职能,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免收信托登记费。
对此,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回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能够促进信托业务更加规范开展,完善行业信息披露,提升监管力度。同时,能降低信托产品被“冒用”等风险,有助于减少金融乱象,规范金融秩序。
该负责人指出,《办法》规定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本信息进行公示,主要目的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信托业务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升信托业的社会认知度。这与资产管理市场上的私募基金、银行理财等理念一致。同时,考虑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定位于服务合格投资者,以及竞争环境下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办法》对公示信息规定了必要的内容。《办法》强调信托登记信息受法律保护,对信托登记信息的管理和使用提出了严格的保密要求。
银监会同时披露,截至2017年6月底,全国68家信托公司受托管理信托资产规模已突破23万亿元。信托行业已经成为中国第二大金融子行业,但是目前信托业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这既不利于规范信托产品的信息披露,也不利于信托财产权属关系的认定和未来信托产品的流转。
对此,上述负责人认为,《办法》对完善信托业基础建设,提高信托市场规范性和成熟度,进一步推动信托业长期稳健发展和加强监管具有积极意义。一是填补我国信托登记领域的制度空白。二是进一步规范信托业务,切实加强监管。此外,《办法》还有助于未来完善信托发行和交易流转制度,推动信托市场深化发展,提升信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