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袁园 每经编辑 毕陆名
8月30日,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等31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内容涵盖保险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惩戒措施、惩戒方式、信息共享、信息管理等5个方面,核心是6大类28项联合惩戒措施。
“联合惩戒措施针对保险领域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特点,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选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这些措施符合实际、切实可行,有利于最大程度上发挥惩戒效果。”保监会消保局副局长罗青表示,只有做到这些,才能更好地服务国家总体战略,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据悉,目前已有60多个部门累计签署3个守信联合激励备忘录和21个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
6大类28项联合惩戒措施
《备忘录》涵盖保险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惩戒措施、惩戒方式、信息共享和信息管理等5个方面内容。
联合惩戒对象方面,确定保险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为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各类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以及与保险市场活动相关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联合惩戒措施方面,包括6大类28项联合惩戒措施:一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市场准入。二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任职资格。三是对联合惩戒对象加强监管。四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部分消费行为。五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享受优惠政策。六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评优表彰。
信用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明确保监会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其他部门和单位将其作为依法履职的重要参考,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逐步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
共享信息的持续管理,规定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的违法失信信息应注明决定作出的日期及效力期限,有关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超过效力期限的,不再实施联合惩戒。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再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备忘录》的参与部门多、惩戒范围广、惩戒措施实等都是前所未有的。”罗青表示,《备忘录》针对保险领域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特点,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选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这些措施符合实际、切实可行,有利于最大程度上发挥惩戒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