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实习记者 边万莉 每经记者 肖 乐 每经编辑 毕陆名
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模式背后可能存在的自融问题一直受业界关注。而近日,就有网友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称,力帆集团旗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力帆善融存在自保嫌疑。
记者通过调查发现,力帆善融平台上“经销商库存融资”项目的担保方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是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而力帆善融平台所属的公司为力帆集团的孙公司。
针对记者调查到的上述关联方为借款提供担保的行为,力帆善融予以承认,其表示:力帆善融与力帆销售公司合作,为力帆汽车经销商提供库存融资服务,缓解经销商短期的融资压力。
而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敬也表示,该行为涉嫌变相为出借人提供担保。
担保方为平台关联公司
力帆善融主要围绕汽车产业链做互联网金融产品,其“经销商库存融资”系列产品的项目描述显示,借款企业主要经营销售力帆迈威、力帆轩朗及力帆X80等销售业务。《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经销商库存融资”011、012等产品中,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公司均为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力帆善融平台的运营方为力帆善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查阅工商信息可以发现,力帆善蓉由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力帆集团和力帆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力帆融资租赁72.8%和27.2%的股份。
上述为力帆善融“经销商库存融资”项目提供担保的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由力帆集团全资控股。由此,力帆善蓉是力帆集团的孙公司,重庆力帆是力帆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去年8月24日,银监会颁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第十条,明确规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的十三类活动,其中第三类禁止的行为是“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力帆善融的上述关联公司提供担保的做法是否属于《暂行办法》禁止的行为?
对此,力帆善融方面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上述关联方为借款提供担保的行为,力帆善融予以承认,其表示:力帆善融与力帆销售公司合作,为力帆汽车经销商提供库存融资服务,缓解经销商短期的融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