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冯彪 每经编辑 王可然
8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这也是该修订草案进入三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也在报告中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与二审稿相比,修订草案三审稿主要有五处修改,其中,三审稿增加规定,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在28日下午的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也围绕中小企业融资、人才、技术支持建言支招。
中小企业融资成热议话题
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是本次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要解决的主要难题之一。在二审稿的基础上,修订草案三审稿仍有多处涉及金融领域的修改。
修订草案三审稿拟在第十六条中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作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表示,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有的地区性中小银行盲目到大城市异地扩张业务,不为当地的实体经济提供服务,建议在法律中对地区性中小银行服务当地小型微型企业提出要求。
针对这样的现象,修订草案三审稿还专门对地区性中小银行作出专门规定,在其第十七条提出,“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有立法领域专业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提及,有些地区性中小银行资金来源主要都在所在地当地,但是有些中小银行成立后却主要在大城市搞房地产领域投资,为所在地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不积极,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上述条款,不是要限制中小银行发展,而是为了鼓励其积极为所在地中小企业服务。
在8月28日下午的分组审议中,《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中小企业融资仍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的话题。
严以新委员就建议在修订草案融资促进一章中增加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有关内容。在严以新看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担保贷款,在发达国家已经成为成熟的融资渠道,并且我国已经出台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和《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为保证我国整个法律体制的一致性,应该在本法中规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