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市政字〔2017〕40号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调控措施稳定全市房地产市场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目前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在认真落实好《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承市政字〔2017〕27号)等调控措施的基础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商品住房限购措施
在市区(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高新区)、兴隆县、滦平县、丰宁县、承德县、平泉县范围内,
能够提供本市一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含)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上述区域内向其售房;
对于引进人才和驻承单位、来承投资创业的外地户籍人员等,经其服务所在地县区政府认定后,可不提供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1套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新购买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二年后方可转让。补缴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二、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河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
首次购买普通住房且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